关于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》废止后的用电检查问题
发布时间: 2020-07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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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有市民通过网上留言,咨询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》废止后的用电检查问题。他们反映,由于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,2016年1月废止,对用电检查废止后由谁执行检查表示担心。为此,我们予以解答。解答如下:

按照《电力法》等规定,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供电企业按程序进行用电安全检查,用户应当提供方便。前者是电力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事项,后者为电力企业的行为,两者互不冲突。

根据《电力法》规定,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,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》废止后,供电企业可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的用电安全责任,明确开展用电安全检查的有关内容。供电企业可制定用电安全检查的企业规范或办法,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。

据了解,由于《电力法》、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制定时间较早,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组织修订,我委会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。


来源: 省发改委